原標題:行政拘留執行年齡降到14歲利与弊怎样均衡
導讀:時隔兩年,治安管理条例處罰法修訂议案擬將治安拘留執行年齡從16周歲减少至14周歲的規定,仍引發社会廣泛討論。减少行政拘留執行年齡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矯治違法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補足什么薄弱点?今天“聲音版”邀請理論界相關專家實務界人员一道進行探討,敬請讀者關注。
行政拘留年齡需適時適當調整
□ 常進鋒
自国家公安部發布《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下列簡稱《征求意見稿》)已過去兩年多。時迄今日,《征求意見稿》中關於將未成年人的治安拘留執行年齡從16周歲减少至14周歲的規定依然是社会和學界關注和討論的焦點。筆者認為,国家公安部可以在進行充足理論論証和實踐调查的基礎上,適時適當調整執行治安拘留年齡。具體原因如下所示:
最先,調整執行治安拘留年齡,提升法律法规的震懾效應,是對未成年人的保护,絕非毀掉。一切法律法规、行政法規的制订與健全都體現著預防效應,調整執行治安拘留年齡最低值也是如此。近年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總數逐渐降低,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齡化和暴力化趨勢明顯,惡性犯罪事情頻現報端。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泗湖鎮12歲男孩儿吳某持械殺去世了自身34歲的親母亲親。同一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陽13歲男孩儿羅某錘殺爸爸妈妈后肇事逃逸。短短的一個月不上的时间,湖南省連續出现兩起未成年人弒父殺母的慘痛悲劇。悲劇身后,我们除开思考亲子教育不到位等要素以外,還應见到法律法规、行政法規在悲劇眼前显现出的被動與失語。當“男孩儿吳某由於未達到法律规定年齡,已被警察釋放”的事實公之於眾,當吳某件事后說出:“學校不太可能不讓我要去上學吧,我殺的也不是他人,我殺的就是我媽”这样冷淡無情並無半點悔過的心的話語,當吳某的悲劇再度被羅某开演,樁樁悲劇提示我们到了应该思索“法律法规在預防與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功效以及功效怎样發揮的問題”的時候了。
調整執行治安拘留年齡可以当作就是我國末来調整刑事案件處罰年齡的過渡之舉,調整執行治安拘留年齡務必與在未成年人群體中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文化教育同歩進行,深植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意識,提升法律法规法規在未满十八岁群體中的威懾力,將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動機和犯罪行為扼殺在搖籃当中,最終達到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成长的目地。
次之,調整執行治安拘留年齡,有利於促進校園欺侮的法律法规整治,維護校園安全性。校園欺侮是一個久治難愈的社会問題,近几年来,校園欺侮越来越激烈,伴隨著互聯網的傳播,校園欺侮儼然成为未成年人暴戾之氣现身的关键途徑。雖然據最高法2018年發布的校園暴力行为司法部门大數據專題報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近三年校園暴力行为案子總體呈逐渐降低趨勢,但在其中57.5%的校園暴力行为案子為故意傷害案件,聚眾斗毆罪和尋舋滋事罪同期相比升高10.58%和14.08%,且有將近九成的校園暴力行为案子受害者具有不一样水平的傷亡身心健康。2018年11月19日,陝西神木15歲美少女劉雨被同齡人強迫賣淫、击败。針對“11·19神木少女遇害案”,相關媒體曾强调“年齡并不是寬宥托词”。的確,劉雨案极有可能仅仅眾多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冰山一角,假如此類惡性犯罪案无法得到合理解決,慘遭悲剧的劉雨肯定并不是最后一個校園欺侮的受害人。從法律视角保护未成年人,是人類文明行为進步的代表,但保护不一於放縱,針對已經思维成熟的未成年人的惡性校園欺侮必须以减少執行治安拘留年齡為起點,進而相應地調整刑事案件處罰年齡,最終實現预防校園欺侮,還未成年人一個和諧幸福的校園环境。
最终,調整執行治安拘留年齡,是涉罪未成年人矯治幫扶功效合理發揮的前提条件。我國針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堅持寬嚴相濟的原則,秉持“文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從压根上來講,調整執行治安拘留年齡並没有背離以上原則和方針。有學者强调减少執行治安拘留年齡短期内內可以阻斷未成年人與欠佳社会环境的聯系,但作為一種限定人身自由权的懲罰性对策,會對未成年人的心身发展帶來消極影响,在負性標簽的疊加影響下,未成年人很可能再度违法犯罪。殊不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未取得法律法规的合理懲處,也會助長其繼續违法犯罪的氣焰,乃至产生“隻要達不上法律法规懲罰年齡就可以為所有為”的錯誤觀念。从而來看,法制方式與矯治幫扶在未成年人封禁矯治中是相輔有无相生的,而輕緩的矯治幫扶應以刚性的懲治方式為前提条件,刚性的懲治方式還要輔之以完善完備的幫扶文化教育对策。短暫的治安拘留既是拯救作為违法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人的過渡性方式,也是保护作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及别人合理合法權利的保障性住房舉措,體現著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與正義性。(创作者系西北民族大學中华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講師)
強化文化教育矯治 科學設置處置对策
□ 苑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