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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入侵网站获利(黑客技术入侵)

本文目录一览:

通过网络揭密黑客如何赚钱?

1、勒索:

通过威胁删除数据是“黑客”常用的一种敛财方式,像此次的“勒索病毒”,即加密电脑中的数据,在支付赎金后解锁。

通过攻击勒索钱财,是“黑客”惯用的形式。

2、窃取个人信息:

窃取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买卖,是“黑客”敛财的另一种手段。经过调查发现,黑客可以很容易的获取个人信息,包括QQ密码,能将这些信息卖钱。另外,付200元就可以教给他人窃取网站数据。

3、“黑”进金融公司提现: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攻陷P2P等金融公司的系统,从中“提现”。

2013年,淮安市就有P2P网贷公司被“黑客”攻击,雇佣“黑客”的人了诈骗400万元。据报道,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帖,招募“黑客”破解P2P贷款平台的漏洞,非法侵入公司后台,改掉原来的信息,以虚假客户资料替代真实客户资料后,申请提现获利

4、“黑转白”,到杀毒公司上班:

当然,还有一群人“黑转白”,靠技术正经赚钱。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信息安全系副教授李洋表示,中国有部分“黑客转白“,成为”白帽子“,到一些杀毒公司上班,利用过去的经验,改造安全防护。

黑客是怎么赚钱的?一年能赚多少?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漏洞及其公共通讯网络去赚钱,有的可以一年赚几百万,但大部分都是通过个人技术欺骗违法所得。

过去:

技术非常好,后来去当政府、公司、网站等的信息安全顾问。比如:孤独剑客等。

现在:因为黑客软件的大量开发,所以门槛变低了。

1、技术不怎么样的,整日抓肉鸡(被控制的他人电脑),然后接受灰色收入,对指定网站进行拒绝服务攻击等。(比如就有不少人自称是网络黑社会,勒索网站等)

2、技术可以的,组建团队和网站,破解软件为辅,**为主。

3、技术很好的,还是信息走老黑客的路。

黑客的破坏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能在网络里面搞破坏的不都是黑客。一个黑客要精通的东西非常的多,比如:TCP\IP协议、汇编语言和其他几种语言等等。举个例子:以太网的标准文档就要4000页,在这种情况下自称黑客的多。搞破坏的人都是些初涉不久的人,关于这些你去看看安全焦点(国内最著名的黑客网站)看看,

请问黑客的收入一般来源于什么?还有就是黑客的入侵是否犯法,国家对此有那些法律规定?

估计是爱好吧,黑客一般侵入别人的电脑,都是想炫耀自己的编程技术。当然也有不法分子是先编辑木马侵入别人的电脑,盗取一些重要信息情报(比如国家机密什么的)然后拿去卖钱,一些间谍也是这样的。

上面是我自己的看法,下面是我帮你查的一些资料:提起黑客,总是那么神秘莫测。在人们眼中,黑客是一群聪明绝顶,精力旺盛的年轻人,一门心思地破译各种密码,以便偷偷地、未经允许地打入政府、企业或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窥视他人的隐私。那么,什么是黑客呢?

黑客(hacker),源于英语动词hack,意为“劈,砍”,引申为“干了一件非常漂亮的工作”。在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园俚语中,“黑客”则有“恶作剧”之意,尤指手法巧妙、技术高明的恶作剧。在日本《新黑客词典》中,对黑客的定义是“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并从中增长了其个人才干的人。他们不象绝大多数电脑使用者那样,只规规矩矩地了解别人指定了解的狭小部分知识。”由这些定义中,我们还看不出太贬义的意味。他们通常具有硬件和软件的高级知识,并有能力通过创新的方法剖析系统。“黑客”能使更多的网络趋于完善和安全,他们以保护网络为目的,而以不正当侵入为手段找出网络漏洞。

另一种入侵者是那些利用网络漏洞破坏网络的人。他们往往做一些重复的工作(如用暴力法破解口令),他们也具备广泛的电脑知识,但与黑客不同的是他们以破坏为目的。这些群体成为“骇客”。当然还有一种人兼于黑客与入侵者之间。

一般认为,黑客起源于5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实验室中,他们精力充沛,热衷于解决难题。60、70年代,“黑客”一词极富褒义,用于指代那些独立思考、奉公守法的计算机迷,他们智力超群,对电脑全身心投入,从事黑客活动意味着对计算机的最大潜力进行智力上的自由探索,为电脑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正是这些黑客,倡导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倡导了现行的计算机开放式体系结构,打破了以往计算机技术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局面,开了个人计算机的先河,提出了“计算机为人民所用”的观点,他们是电脑发展史上的英雄。现在黑客使用的侵入计算机系统的基本技巧,例如破解口令(password cracking),开天窗(trapdoor),走后门(backdoor),安放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发明的。从事黑客活动的经历,成为后来许多计算机业巨子简历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苹果公司创始人之一乔布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60年代,计算机的使用还远未普及,还没有多少存储重要信息的数据库,也谈不上黑客对数据的非法拷贝等问题。到了80、90年代,计算机越来越重要,大型数据库也越来越多,同时,信息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这样一场新时期的“圈地运动”引起了黑客们的极大反感。黑客认为,信息应共享而不应被少数人所垄断,于是将注意力转移到涉及各种机密的信息数据库上。而这时,电脑化空间已私有化,成为个人拥有的财产,社会不能再对黑客行为放任不管,而必须采取行动,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进行控制。黑客活动受到了空前的打击。

但是,政府和公司的管理者现在越来越多地要求黑客传授给他们有关电脑安全的知识。许多公司和政府机构已经邀请黑客为他们检验系统的安全性,甚至还请他们设计新的保安规程。在两名黑客连续发现网景公司设计的信用卡购物程序的缺陷并向商界发出公告之后,网景修正了缺陷并宣布举办名为“网景缺陷大奖赛”的竞赛,那些发现和找到该公司产品中安全漏洞的黑客可获1000美元奖金。无疑黑客正在对电脑防护技术的发展作出贡献。

2,黑客攻击

一些黑客往往回采取一些几种方法,但是我很想说的是,一个优秀的黑客绝不会随便攻击别人的。

1)、获取口令

这又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网络监听非法得到用户口令,这类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危害性极大,监听者往往能够获得其所在网段的所有用户账号和口令,对局域网安全威胁巨大;二是在知道用户的账号后(如电子邮件@前面的部分)利用一些专门软件强行破解用户口令,这种方法不受网段限制,但黑客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三是在获得一个服务器上的用户口令文件(此文件成为Shadow文件)后,用暴力破解程序破解用户口令,该方法的使用前提是黑客获得口令的Shadow文件。此方法在所有方法中危害最大,因为它不需要像第二种方法那样一遍又一遍地尝试登录服务器,而是在本地将加密后的口令与Shadow文件中的口令相比较就能非常容易地破获用户密码,尤其对那些弱智用户(指口令安全系数极低的用户,如某用户账号为zys,其口令就是zys666、666666、或干脆就是zys等)更是在短短的一两分钟内,甚至几十秒内就可以将其干掉。

2)、放置特洛伊木马程序

特洛伊木马程序可以直接侵入用户的电脑并进行破坏,它常被伪装成工具程序或者游戏等诱使用户打开带有特洛伊木马程序的邮件附件或从网上直接下载,一旦用户打开了这些邮件的附件或者执行了这些程序之后,它们就会象古特洛伊人在敌人城外留下的藏满士兵的木马一样留在自己的电脑中,并在自己的计算机系统中隐藏一个可以在windows启动时悄悄执行的程序。当您连接到因特网上时,这个程序就会通知黑客,来报告您的IP地址以及预先设定的端口。黑客在收到这些信息后,再利用这个潜伏在其中的程序,就可以任意地修改您的计算机的参数设定、复制文件、窥视你整个硬盘中的内容等,从而达到控制你的计算机的目的。

3)、WWW的欺骗技术

在网上用户可以利用IE等浏览器进行各种各样的WEB站点的访问,如阅读新闻组、咨询产品价格、订阅报纸、电子商务等。然而一般的用户恐怕不会想到有这些问题存在:正在访问的网页已经被黑客篡改过,网页上的信息是虚假的!例如黑客将用户要浏览的网页的URL改写为指向黑客自己的服务器,当用户浏览目标网页的时候,实际上是向黑客服务器发出请求,那么黑客就可以达到欺骗的目的了。

4)、电子邮件攻击 

电子邮件攻击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电子邮件轰炸和电子邮件“滚雪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邮件炸弹,指的是用伪造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向同一信箱发送数以千计、万计甚至无穷多次的内容相同的垃圾邮件,致使受害人邮箱被“炸”,严重者可能会给电子邮件服务器操作系统带来危险,甚至瘫痪;二是电子邮件欺骗,攻击者佯称自己为系统管理员(邮件地址和系统管理员完全相同),给用户发送邮件要求用户修改口令(口令可能为指定字符串)或在貌似正常的附件中加载病毒或其他木马程序(据笔者所知,某些单位的网络管理员有定期给用户免费发送防火墙升级程序的义务,这为黑客成功地利用该方法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类欺骗只要用户提高警惕,一般危害性不是太大。

5)、通过一个节点来攻击其他节点

黑客在突破一台主机后,往往以此主机作为根据地,攻击其他主机(以隐蔽其入侵路径,避免留下蛛丝马迹)。他们可以使用网络监听方法,尝试攻破同一网络内的其他主机;也可以通过IP欺骗和主机信任关系,攻击其他主机。这类攻击很狡猾,但由于某些技术很难掌握,如IP欺骗,因此较少被黑客使用。

6)、网络监听

网络监听是主机的一种工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主机可以接受到本网段在同一条物理通道上传输的所有信息,而不管这些信息的发送方和接受方是谁。此时,如果两台主机进行通信的信息没有加密,只要使用某些网络监听工具,例如NetXray for windows 95/98/nt,sniffit for linux 、solaries等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截取包括口令和帐号在内的信息资料。虽然网络监听获得的用户帐号和口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监听者往往能够获得其所在网段的所有用户帐号及口令。

7)、寻找系统漏洞

许多系统都有这样那样的安全漏洞(Bugs),其中某些是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本身具有的,如Sendmail漏洞,win98中的共享目录密码验证漏洞和IE5漏洞等,这些漏洞在补丁未被开发出来之前一般很难防御黑客的破坏,除非你将网线拔掉;还有一些漏洞是由于系统管理员配置错误引起的,如在网络文件系统中,将目录和文件以可写的方式调出,将未加Shadow的用户密码文件以明码方式存放在某一目录下,这都会给黑客带来可乘之机,应及时加以修正。

8)、利用帐号进行攻击

有的黑客会利用操作系统提供的缺省账户和密码进行攻击,例如许多UNIX主机都有FTP和Guest等缺省账户(其密码和账户名同名),有的甚至没有口令。黑客用Unix操作系统提供的命令如Finger和Ruser等收集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攻击能力。这类攻击只要系统管理员提高警惕,将系统提供的缺省账户关掉或提醒无口令用户增加口令一般都能克服。

9)、偷取特权

利用各种特洛伊木马程序、后门程序和黑客自己编写的导致缓冲区溢出的程序进行攻击,前者可使黑客非法获得对用户机器的完全控制权,后者可使黑客获得超级用户的权限,从而拥有对整个网络的绝对控制权。这种攻击手段,一旦奏效,危害性极大

推特遭大规模黑客入侵,黑客入侵的目的是什么?

这群策划了推特入侵的黑客接受了纽约时报的采访,称这次入侵的目的是有“干一票大的”,同时也是为了炫技。

7月18号纽约时报发表了对几位发起这次入侵的黑客的采访,这群黑客中的主要负责人代号为“Krik”,在事发前,Krik向相熟的几名年轻黑客展示了他能够黑进Twitter控制大量账号后并实际操作了他如何控制了一个普通人的账号,然后问他们想不想一起来干一票大的,其他几名黑客觉得有点害怕就没有继续参与了。

是的,这次推特被入侵并不是由俄罗斯等单一国家的人或者复杂的黑客集团所为,相反,他们是来自各地的一群年轻人——其中一个甚至年仅19岁,目前还与父母住在一起。在这次入侵事件中,Krik是主要执行人,另外还有两名黑客,一个代号“lol”,20岁,住在美国西海岸,另一个代号“ever so anxious”,也就是上文提到的那个19岁的少年。这两名黑客接受了媒体采访,称“他们想谈谈与Krik之间的合作,以证明他们只是在早期促成了对不太知名的Twitter地址的购买与接管。”他们的合作始于7月15日,“ever so anxious”和“lol”都是某黑客网站上成名已久的黑客,多年来他们都在那里聚会,靠买卖有价值的社交媒体网名获利。他们还表示,之后Krik在美国时间下午3点半开始的更加高调的攻击与他们无关,在那之前他们之间就没有继续合作了。

据“ever so anxious”透露,krik只从这场骗局中赚到了约合人民币18万元,但不管他是谁,他已经联系不上了。

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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