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事考试信息平台网友情提示您关心浙江省军队文职考试报名入口【2020年浙江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社会经济学专业知识:食品安全性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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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性法律依据
(一)刑事附带民事义务优先选择
1、生产经营者资产不能与此同时担负赔偿损失义务和缴纳罚款、罚款时,先担负赔偿损失义务
【留意】刑事附带民事优先选择于行政处罚法
(二)首付款义务
1.消费者有决定权:消费者因不符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遭受影响的,可以向生产经营者标准损失赔偿,还可以向生产者规定损失赔偿
2.最开始收到消费者赔付要求的企业要先赔:收到消费者赔付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理应推行首负负责制,先赔,不可推卸责任;归属于生产者义务的,经营人赔付后有权利向生产者追索;归属于经营人义务的,生产者赔付后有权利向经营人追索
(三)惩罚性赔偿
1.适用前提条件:生产制造不符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或是运营明知道是不符食品检测标准的食品
2.赔付金额:损害 10倍工程款/3倍损害,提升赔付的额度不够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留意】食品的标识、使用说明存有不危害食品安全性且不易对消费者导致欺诈的缺陷的以外
(四)生产经营者的失效抗辩
1.以知假买假抗辩。【留意】仅适用食品、药物
2.以赠送品不付款溢价增资开展免责声明抗辩
3.以具备检测合格证书开展抗辩
(五)证明责任
1.食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理应针对食品合乎检测标准担负证明责任
2.消费者对危害客观事实质证
(六)行政责任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总计三次遭受惩罚,勒令停工暂停营业,直到注销许可证书
2.对公司法人代表:
(1)“五年冷藏期”:被注销许可证书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可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运营批准。
(2)终生严禁:因食品安全性违法犯罪被判刑期以上酷刑的,终生不能从业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也不可出任食品生产运营公司食品安全性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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