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对“交通肇事逃逸”做出实际的界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要求,“道路运输肇事者后肇事逃逸”就是指实行行为具备该表述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况之一,在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律法规追责而逃走的个人行为。该表述明文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为在主观性上面有躲避法律法规追诉的故意;其二为在事实上面有逃走的个人行为。
在日常生活之中,肇事逃逸的类型也是各种各样,除驾驶、弃车肇事逃逸外,也有被告方故意躲避法律法规追责,但自身未离去事发现场的状况,如掩藏在事发现场观查状况、请人冒名、在接纳实地调查中外逃隐匿等,造成事故调查解决没法常规进行,被害被告方的利益无法得到立即、合理的维护。
【练习题】吴某参与老同学聚会,期内喝过一些纯粮酒。离去后驾驶回家了,中途遇张某相碰,致张某受伤。吴某便联络了自个的堂弟王某来当场“顶包”,并拨通120。以后,在交警队调研的历程之中,王某称自身是驾驶员,吴某也称王某是驾驶员,可是被交警队揭穿。对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属于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由于事故发生后吴某自始至终没有离开事发现场
B.不属于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由于吴某拨通了120,积极主动救护伤员
C.归属于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由于吴某在交警队调研时未认可自已是肇事人
D.归属于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由于吴某的目地是为了更好地躲避法律依据的追责
【回答】D。分析:题中的第一步理应是分辨吴某的情形是不是归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交通肇事逃逸”做出的界定。“交通肇事逃逸”,就是指产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方为回避法律依据,安全驾驶或是丢弃车子逃出路面交通事故现场及其外逃隐匿的个人行为。因而,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有三个:①被告方存有躲避法律法规追诉的故意;②不执行救护伤员等责任;③不执行接纳公安部门交管职能部门的调研和相互配合调研的责任。“外逃隐匿”关键有下列情况:(1) 产生重大事故后肇事者不警报,掩藏在围观者中观查状况,不接纳公安部门交管职能部门的调研和解决;(2)肇事者请人冒名;(3)肇事者将负伤工作人员送至医院门诊后离去,沒有留有真实身份和联系电话;(4)肇事者虽未安全驾驶车子,但交通事故后脱离事发现场,即路人、搭车人等不属于驾驶人员人的员工还可以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体;(5)肇事者因担心挨打等缘故离去当场后,未马上警报或是警报后失去联系;(6)外逃隐匿的其它情况。吴某尽管未逃出事发现场,可是请人冒名,躲避法律法规追责,仍然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题中标准答案为D。
【留意】在实际的实例之中,有一些驾驶员肇事者后立即警报,而且留有了自个的真实身份、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积极主动联络受害者积极负责任的,不可以评定肇事者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