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青网讯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既关系到巢湖流域水环境的改善,也关系到巢湖流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更与巢湖流域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密切相关。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悉,这次对《条例》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也是我省一项重大的立法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特别是在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的高度作了全面论述,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出重大部署。省委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同时,近几年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修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修改完善《条例》,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另外,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因此,《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2018年初,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修订《条例》。3月22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政府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政府,按照省委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系统梳理中央及省委相关规定,对《条例》进行再审视、再研究、再论证。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了解实情,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巢湖流域所有市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集思广益,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及时将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寻求业务指导、支持,确保依法立法。征求省委常委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成员意见,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两次研究,三次向省委汇报《条例》修改情况。12月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原则同意《条例(讨论稿)》。12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本次修订《条例》,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了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充实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高了监管标准、细化了监管措施、严格了监管责任,以期系统提升巢湖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的工作水平。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打赢碧水保卫战的系列部署,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融入《条例》。二是坚持新发展理念。恪守以人为本、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立法指导思想,紧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直面巢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力促巢湖流域绿色、永续发展。三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循省委提出的科学、从严、依法等五项修改原则,对修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条例》修订始终。四是坚持严格管控的要求。从全局出发系统考虑完善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强调在巢湖流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聚焦突出问题整治,推进生态系统修复,健全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制度措施。
这次修订立足于促进巢湖流域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在环境保护的标准方面作出了一些实事求是的严格规定。比如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即《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如将派河入湖水质保护标准由“按Ⅳ类水标准保护”提高到“按Ⅲ类水标准保护”。比如增加了新建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减量替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