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辖区统计
2019年,大部分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辖区安全状况稳定,18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辖区中,12个辖区实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或持平,占比67%,其中,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辖区有四川、甘肃;发生3起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辖区有华北、南方、云南、西北、东北;死亡人数3人以上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辖区有华北、南方、云南、西北、四川、甘肃、东北。
(三)按事故类别统计
2019年,触电造成15起事故15人死亡,高处坠落造成14起事故20人死亡,物体打击造成3起事故3人死亡,坍塌造成2起事故2人死亡,机械伤害造成2起事故1人死亡,淹溺、灼烫各造成1起事故1人死亡。其中,触电和高处坠落类别事故多发,分别占事故总起数39%和37%,死亡人数分别占死亡总人数35%和47%。
(四)按事故原因统计
2019年,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25起事故24人死亡,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7起事故13人死亡,环境因素造成6起事故6人死亡。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多发,占到事故总起数66%,死亡人数占到总死亡人数的56%。
六、监管要求
2019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各单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一是事故起数连续三年下降;二是电力建设领域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三是电力设备事故总量显著减少;四是大部分监管区域安全状况稳定。但通过对2019年事故的综合对比分析,还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死亡人数自2016年“11·24”事故后,再次出现上升;二是触电和高处坠落事故频发多发;三是部分专业领域事故增加;四是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中,8家单位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各电力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总结事故规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大以上电力事故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面落实电力生产环节各级人员责任。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及到位标准,督促生产建设各级岗位依照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检修、技改或基建工程涉及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要切实落实业主安全管理责任,将施工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一体化管理,发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检查职责,严把人员、特种设备、大型机械入场资质审查关,加强对高风险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核,强化对高风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监护,杜绝“以包代管”“罚而不管”现象。
(二)持续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风险辨识与预警,把风险挺在隐患前面。全面开展动静态风险辨识,研究建立各岗位安全风险清单。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排序结果分析应用,及时做出风险预警、风险提示。强化隐患排查与治理,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研究建立重大事项挂牌督办制度,对普遍性、趋势性、重复性、突出问题,逐项建账、定期跟踪、逐项结案。隐患治理要从是否整改、整改成效、长效机制三个方面保证整改效果,严防隐患升级引发事故。
(三)有效防范电力设备事故事件。各单位针对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运行中产生的新异常和新问题,要及时制定、修编相关技术标准和试验、运维规程,促进新技术安全发展。要充分认识到供热工作是民生工程,切实加强供热机组设备状态监测、精密诊断、管网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认真开展供热机组“冬病夏治”工作,避免发生各类供热安全事件。要做好热控、电气二次逻辑保护的投入和监视,合理安排机组、设备运行方式,排查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方面的隐患,确保系统有足够的冗余度,提高主设备运行可靠性。
(四)全方位开展电力安全教育培训。高处坠落和触电事故频发,大多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反映出有关单位生产一线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知识不扎实、安全培训不足。各企业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培训资源投入,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定期开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加大一线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和临时用工人员安全技能实操训练力度;创新安全培训方式方法,积极融合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体感实训;建立健全多层次、全覆盖、经常性的电力安全培训制度,编制完善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建立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师资库和试题库,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