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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入侵网站牟利(黑客怎么入侵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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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湖北一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湖北有一位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最终被刑事拘留。由于涉案较大,坐牢必不可少,能够有如此聪明才智钻网络漏洞,获取73万元金额,证明智商比较高,可是却没有用在点子上,不免让人感到可惜。电商平台老板对网络安全防护没有意识,在创建平台之时,就没有做出相应的系统来应对这一情况,才让对方有了可乘之机。还好老板的钱最后被追回来,挽回了损失,那么让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湖北大学生化身黑客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

这位大学生和其他两个同学一起合伙做的坏事,他们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盗走73万之后,还刻意把记录全部都进行了删除,为了把这些钱挥霍一空,还请专业团队来帮忙洗钱,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做的再完美也会有蛛丝马迹,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留下的电子记录进行反复的筛查,才最终把嫌疑人锁定,并且到福建把这几位大学生给抓获了。当得知身份是学生之时,相关工作人员也感到吃惊。

二,最终得到了什么处罚?

他们已经被刑事拘留了,触犯了盗窃罪,并且非法使用电脑。电商平台老板也比较无辜,也是属于创业者,在电商平台上投入了不少心血,本身在账上有73万,结果一查账号上竟然就只剩只有0元。如果想要在电商行业创业的,老板们也要提高警惕,需要防护的软件必不可少,否则平台就像无人值守的金山。有些事情确实很赚钱,触犯法律的事千万不可以碰。

总之,本身有着大好前途,可是这几位学生却因为一时的鬼迷心窍,而把自己送上了犯罪之路,人生从此留下污点。

黑客为什么攻击网站

攻击的主要目的是获利黑客攻击网站的目的无外乎两种,一是为名,一是为利 只不过在市场经济时代,大多数黑客攻击网站的目的都是后者,获取利益 而要进行攻击并获得利益

湖北学生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此事中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

湖北3名大学生使用非法手段入侵电商平台隔空盗走73万元,案件发生后,3名大学生已经被武汉洪山分局警方抓获。据悉,3名大学生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案件的细节以及3名嫌疑人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非法入侵电商平台盗取73万元

嫌疑人张某某、赖某某、曾某都是福建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 ,3个人利用所学的计算机知识在某电商网站上进行了IP跳转,在案发期间分4次入侵网站,将73万元分批盗走。3个人盗取巨额财物后,他们觉得将这笔巨款直接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不安全,需要找个“洗钱”团伙, 于是他们找到了另外两名嫌疑人,在一家酒店内现场交易,将非法取得的73万元按60%分成转入各自的银行卡内。

3个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和盗窃罪 

3名嫌疑人利用自己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修改电商平台的系统数据 ,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已经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3个人非法入侵平台后,又造成了平台损失高达73万元,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3名嫌疑人的盗窃金额高达73万元,在刑法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围,等待他们的将是漫长的刑期!

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觉得非常痛心,3名犯罪嫌疑人都处在青春年华,本应有大好前程, 但在巨额利益面前没有把持住自己,酿成大错。

黑客套利团队入侵平台合法呜?

您好,这种黑客入侵平台的行为是当然是违法的!

非法入侵!

信息系统罪

刑法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罪名。

该罪名相关罪状规定来源于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的规定。

1997年刑法修改时,没有将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所有四类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而是选择其中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三个立法机关认为更为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规定在本罪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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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11-26 02:04:15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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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11-26 03:34:24  回复该评论
  • 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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